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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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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26

邵阳学院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渠道,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严格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对于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新开课条件与审核

第二条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讲授已开出过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

第三条 新开课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二)对拟讲授课程及相关知识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全面掌握课程内容。

(三)在接受审核前,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等写出全部教案。

(四)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评价。

第四条 试讲工作由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学院应成立5人以上试讲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2名以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1名以上教学督导。

试讲应有详细书面记录,试讲评议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五条 新开课的审核程序:

(一)新开课教师应于排课前向所在学院提交《邵阳学院新开课、开新课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和课程教案。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新开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试讲评议,在《审核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后存档,并报教学质量监控处备案。

(三)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第三章  开新课条件与审核

第六条 开新课是指任课教师讲授学校从未开设过的课程。

第七条 开新课教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系统讲授过2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

(二)对拟讲授课程及相关知识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学习,全面掌握课程内容。

(三)在接受审核前,制订出课程教学大纲,写出全部教案,并经教研室和学院检查认定合格。

(四)通过二级学院组织的试讲评价。

第八条 试讲工作由开课学院组织实施。

学院应成立5人以上试讲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2名以上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1名以上教学督导。

试讲应有详细书面记录,试讲评议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第九条 开新课的审核程序:

(一)开新课教师应于排课前向开课学院提交《审核表》、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案等。

(二)各学院严格按照开新课教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试讲评议,在《审核表》中写明审核意见后存档,并报教学质量监控处备案。

(三)各学院对审核通过的教师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第四章  新开课、开新课的质量监控

第十条 严格控制新开课和开新课审批。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课程才允许开课,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开课。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新开课和开新课课堂的组织与管理。教学质量监控处要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质量监控和监督检查。

二级学院和教研室要针对新开课和开新课开展专项教学研讨活动,加强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与实践,强化课程内涵建设。

教学督导要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进行随堂跟踪听课指导;必要时,可要求二级学院委派专业教师参加,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

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应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多听相近或相关课程,取长补短,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五章  预警与退出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授课资格的教师,如学生对其教学效果不满意,教学质量监控处将通过组织专家听课、召开学生座谈会、现场教学效果测评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并及时向该授课教师转达。

如确属问题严重且改进效果不明显,教学质量监控处将通知教师所在学院暂停该教师的课堂教学任务,并及时更换教师。

第十三条 对于暂停课堂教学任务的教师,在停课期间应跟班听课、全程做好听课笔记,撰写课程教案,参加试讲,争取各种业务培训机会,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对于暂停授课任务的教师,经培训后,教师本人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复课申请。

相关学院应组织复课专家组进行复课审核,经专家组审核达到复课要求的,所在学院应立即安排复课,并将复核结果报教学质量监控处备案。

经专家组确认无明显改进的,教师本人可以申请继续停课进修,或由所在学院报请学校人事处将其调离教师岗位。

第十五条 复课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应包括学院领导、教研室主任和至少2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并至少邀请1名教学督导参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学,实验实训课程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附表:邵阳学院新开课(开新课)审核表

邵阳学院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办法(邵院政字〔2019〕53号).pdf

上一条:关于印发《邵阳学院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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