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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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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6-26

邵阳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学校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有力保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教育思想、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是对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影响教学质量的主要因素和环节进行督促检查、评估评价、分析反馈、调整改进的质量管理活动。通过质量监控,达到保证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目的。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发挥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导向作用,评价结果与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教师的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挂钩,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度,激发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二)科学性原则。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以数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精确量化与模糊量化互相补充,注重质量标准、评价指标与评价方法的科学性。

(三)系统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是融教学质量目标和标准、监控方法和手段、监控信息的反馈和处理、整改和提升等于一体的完整体系,应贯穿教学工作全过程,涵盖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做到教学质量监控是过程质量监控与结果质量监控的有机统一、教师教学过程监控和学生学习过程监控的有机统一、教学条件建设监控和资源利用监控的有机统一。

(四)可行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应主干清晰,程序简单,方案具体,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便于实施。

 ()全员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是教师、学生、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以及其他所有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共同参加,并同时接受质量监控的全面质量管理过程。

(六)透明性原则。教学质量监控应当做到质量标准与评价办法公开,监控与评价过程、结果客观、公正、公开,信息透明。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四条  教学资源。主要监控学校为人才培养所提供的所有软件、硬件条件,包括教学经费、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课程资源、社会资源等教学资源的建设、配备和利用情况。

第五条  教学过程。主要监控人才培养质量全过程各主要教学环节的组织、运行状况,以及学生学习状态、教学效果。

第六条  教学管理。主要监控教学基本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等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习成果。主要监控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达成程度,包括学生在知识、技能、态度和情感以及习得能力等方面发生的积极变化。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八条  教学质量监控在分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副校长的领导下进行,实行校、院、教研室三级教学质量监控。

第九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的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学校教学质量监控工作和总体协调工作,行使以下职责:

(一)对教学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与指导。

(二)依据学校制定的本科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实施日常教学质量监控与质量评价工作。

(三)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

(四)采集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实施本科教学工作常态监测

(五)编制与发布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六)开展教学事故调查与认定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与监控机构,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教育教学工作过程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促、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十一条  教务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主要行使下列职能:

(一)制定和建立保证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二)制定学校各项教学工作的质量标准或规范。

(三)根据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负责收集学生对学校教学、后勤服务、社团活动、学习成果的满意度信息。

第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负责学生生源质量的评估、毕业生质量的跟踪与评价以及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满意度调查与分析。

第十四条  团委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负责学生第二课堂与实践育人质量的跟踪与评价。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中负责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质量的跟踪与评价。

第十六条 学校其他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履行各自质量监控责任,配合教学质量监控处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是学校第二级教学质量监控机构,负责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行使以下教学质量监控职责:

(一)根据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文件和工作部署,制定本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依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本学院的教学检查、自评、督导等工作,接受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检查与评估。

(三)做好本学院教学状态、质量监控与评估数据的采集、汇总、统计、分析、上报与信息反馈等工作。

(四)接受学校教学督导团对教学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五)对教学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并实施整改。

(六)组织开展同行教师的听课与评价工作,反馈教学效果信息。

第十八条  教研室是学校的基层教学组织,是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也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控最直接、最关键的基层组织,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教学活动。

(三)做好课程建设工作。

(四)做好教师同行听课与评价工作,检查、评价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五)做好课程教学文件的归档工作。

(六)及时反馈、妥善处理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监控方式

第十九条 教学检查与评价。采用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专题评价与全面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及时发现、处理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教学管理,发挥教学质量监控的预警功能。

第二十条  教学评估。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二级学院教学工作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和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评价。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建立教学督导制度,组建学校教学督导团和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的教师作为其成员,督导教学工作。

教学督导采取听课、座谈会、个别谈话、检查、评价、调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评教。建立学生评教制度,从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评价教师的教学质量,从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等方面评价教师的教学工作质量。

学生评教实行问卷评价和网上评价两种方式,实行无记名评价。

第二十三条  教师评学。建立教师评学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状况、学习问题、学习效果等进行督促、评价,掌握学生学习状况,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第二十四条  同行评教。建立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制度,促进教师互相交流教学经验,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共同探讨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  领导听课。建立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营造全校各级领导关心教学、重视教学、支持教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实施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制度,对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条件保障人员违反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履行相应职责不力,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环节实施的行为或事件实施责任追究,规范教学秩序,增强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条件保障人员的责任心与纪律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日常教学运行信息收集。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多渠道收集日常教学运行信息,掌握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状况,充分发挥全校师生参与教学管理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建立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与分析制度,实施本科教学工作常态监控,客观反映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推进学校教学管理、决策的科学化。

第二十九条  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发布。编制、发布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全面总结学校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展示学校风貌和办学特色,回应社会关注。

第三十条  生源质量评估。建立生源质量分析与评估制度,综合评价新生综合素质, 为学校招生计划制订、课程设置、课程教学内容调整、任课教师因材施教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满意度调查。建立在校生满意度调查、毕业生满意度调查和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制度,收集学生对学校教学、后勤服务、社团活动、学习成果的满意度信息,有关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薪资水平、学习深造、求职行为等信息,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专业水平、基本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信息,为学校调整专业结构、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推进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第五章  监控信息反馈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应以通报、评估报告、本科教学状态分析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形式将教学检查、评价与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督导团等。

第三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应对通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教学质量监控处。

教学质量监控处应对整改结果进行检查与验收,督促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处应对教学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拟处理方案,通报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经责任人申辩、事故认定无误后,形成教学事故处理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邵阳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条例》(邵院政字〔201386号)同时废止。

 

 

邵阳学院教学质量监控办法(邵院政字〔2019〕5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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