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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试行)
时间:2008-03-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成果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结晶,也是体现学院实力的重要指标。为了鼓励广大师生员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院科研工作蓬勃发展,促进我院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整体提升,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应用成果、各级各类获奖成果和各类创作作品。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设学术著作奖、学术论文奖、创作作品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每年评定一次。评奖时间为每年四月份,评奖成果应为我院科研人员前一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第五条
所有报奖的科研成果应以邵阳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报人应是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
第六条
我院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参照本《条例》申报有关奖项。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评审机构为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具体办事机构设科技处。
第二章 各类成果奖励办法
第八条
学术著作奖:
1、
申报科研成果奖的学术著作一般应在本人系列论文的基础上形成,并经合法出版社公开出版;
2、
学术著作奖分资助和奖励两部分
资助标准:经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认定为社会科学学术著作的每部资助3000元,认定为自然科学学术著作的每部资助5000元;
奖励标准:学术著作奖励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执行,已获得资助的学术著作应在应得奖金中扣除已获的资助部分;
3、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重点立项教材只参照学术著作资助标准进行资助;
4、
各种辞书、资料类著作、普及读物类著作、译著及一般教材等著作不列入本《条例》奖励范围。
第九条
学术论文奖:
1、
在《Nature》与《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0元;
2、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
3、
在国外SCI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大于1的每篇奖励5000元,影响因子小于1的每篇奖励4000元,在EI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在国外非SCI源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
在国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期刊等级分A、B两类进行奖励,发表在A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发表在B类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学术期刊分类参见
《邵阳学院学术期刊类别认定目录》
);
5、
在标有“中文核心期刊”字样而未被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00元,在全国一般学术期刊、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6、
发表在地级公开刊物、各类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和各级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特刊或专辑上的学术论文只进行成果统计不进行奖励,若被转载、他人引用或者获奖则按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7、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新华文摘》、《国家社会科学年鉴》全文转载的社会科学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登载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
8、
被SCI(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5000元,其中影响因子大于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影响因子小于1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SCI Expanded(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00元。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EI Page One(工程索引扩展版)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9、
被《Science Abstracts》(SA)、《Mathematical Review》(MR)、《Chemical Abstracts》(CA)、《Physics Abstracts》(PA)等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在SCI、EI中被他人引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被CSCI(中文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元。
第十条
创作作品奖:
1、
公开发表的长篇小说每部奖励2000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公开发表的中篇小说每篇奖励400元、微型小说每篇奖励200元,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诗歌、散文每篇奖励300元,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诗歌、散文每篇奖励100元;
2、
音乐、美术等创作作品,发表在国家级专业刊物的每件奖励1000元,发表在国家级非专业刊物的每件奖励400元,发表在省级专业刊物的每件奖励200元,发表在省级非专业刊物的每件奖励100元。
3、
公开出版的个人创作作品集每部奖励2000元。
第十一条
应用成果奖:
1、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500000元、3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
2、
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的特等奖、一、二、三、四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奖励200000元、150000元、100000元、50000元、30000元;
3、
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二、三、四等奖分别奖励50000元、30000元、20000元10000元、8000元;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特等奖、一、二、三、四等奖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8000元、5000元;
5、
由国内各级学术会议或各级各类学会组织评选的获奖成果和在邵阳市各类评奖中的获奖成果只列入科研成果统计,不进行奖励。
6、
其他各级各类获奖成果由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奖励额度。
第十二条
获奖成果奖:
1、
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20000元,其他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
2、
开发成功的应用研究成果,按我院获得的经济效益或利润的10%-50%奖励研究者;
3、
有经济效益前景,但尚未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经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
1、
科研工作先进集体奖以单位人均发表论文、出版著作、一级学报论文、成果鉴定或推广应用数,五大检索的收录数和成果获奖等级的高低、社会反响的大小,承担和完成的课题的级别和数量以及科研管理情况为基础进行评定;
2、
先进集体评奖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大组进行,各奖励前两名,分别给予奖金4000元。
第三章 评奖程序
第十四条
科技处每年四月份组织对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我院师生员工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和评奖,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的成果可延至下一年度参评。
第十五条
院属各单位应在成果奖开评之前按规定格式填报《邵阳学院科研成果奖申报统计表》,由本单位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统计表连同软盘和成果原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科技处(申报先进集体奖的单位需提交本单位科研工作总结和本单位科研成果统计材料各两份)。科技处对成果原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归类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邵阳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由邵阳学院颁发授奖决定并实施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材料存入个人科研业务档案,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成果奖评奖结果公布后争议期为10天。
第十八条
报奖成果必须真实,科研成果获奖后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科技处将追回获奖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报请学院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学院
200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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