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邵阳学院外国语学院!
为了充分发挥全院科研队伍的整体优势,全面提高我院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开发的水平,促进学院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设立院属科学研究所。
为了规范院属科学研究所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院属科学研究所是我院常设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行政级别,由院科技处负责管理,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
院属科学研究所研究人员的配备应遵循强强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实行专职与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充分发挥广大教师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院属科学研究所,可以由长期进行某一领域研究并已经形成优势的单个教学机构组成,也可由相关学科教学机构优化组合而成。学校鼓励院属各单位联合院外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共同成立科学研究所。
有学术水平较高的学术带头人(原则上应是正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和一定数量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和辅助人员,且结构合理;
有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基础,并在相关领域已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科技处接到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申请成立跨学科院属科学研究所的应由一个学科所在教学单位为主按以上程序报批。
与非院属单位合办的科学研究所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院属科学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对所内学科建设、科研组织、项目实施、人财物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所长由院属各单位推荐、科技处负责考察、学院负责聘任。
院属科学研究所实行聘任制。为促进科技交流和学科的相互渗透,也可聘任客座研究人员。聘请的客座研究人员需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科技处备案。
科技处对院属科学研究所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承担项目及经费和研究成果两方面:
各研究所在相关学科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年人均应不少于 1 篇。其中三年内应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3 篇(含 3 篇)以上,或在国家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6 篇(含 6 篇)以上;三年内至少有一项成果获省部级成果奖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奖励。对技术开发性科研机构根据其规划对其直接经济效益状况进行考核。
科技处对院属科学研究所的评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担重大项目的能力及完成任务情况、整体研究水平、学科梯队建设发展水平。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 2004 年 7 月 20 日起执行。
上一条:邵阳学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下一条:邵阳学院优秀中青年科技创新团队科研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
【关闭】